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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福州条形码申请事宜

作者:福州中汇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4 0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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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2、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3、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4、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5、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6、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条码,一般的都加入了条码系统成员,这样一来,市场上的条码就有很多,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条码都是可以查询的,有的企业加入商品系统成员后 ,却不懂得编码,很多编码是没有备案的,这样的商品条码是查询不到的。另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查询条码来确认商品的来源,如果查询不到的,那么就得注意了。

厂商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自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为企业颁发《系统成员证书》当日起计,7天后,在线公布该企业的名称、厂商识别代码及证书颁发日期等信息;15天后,将公布该企业的具体注册信息。所以自己加入没有,自己的系统成员证书是真是假,这个7天后就可以查询到了。

商品的条码查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厂商信息来查询,这个是企业比较关心的,还有一种方式是查询产品信息,这个主要是消费者查询!

条码扫描枪红光与激光的区别

1)、红光扫描器发出的光线是一条很粗的线(中间粗,两头细),扫描器距离要扫描器条形码越远,红光线越粗,扫描成功率越低,用红光枪扫描条形码一般都要距离条形码非常近才能扫出来。  

2)、激光扫描器发出的是一条很细、很均匀的激光线,激光枪的识读能力比红光枪要强很多,激光枪可以距离条码很远进行扫描,性能好的激光扫描器,甚至可以在半米外进行扫描,而红光最远也不会超过20厘米。

在许多商品的包装纸上,都有一组黑白相间的条形图案,这种图案叫条形码。条形码是一种特殊的图形,里面包含了和商品有关的一些信息,如生产国代码、生产厂商代码、商品名称代码等,这些图形只有计算机才能“看”得懂。

条形码看似差不多,都是一组黑线条,其实,不同的条形码,黑线条的宽窄、黑线条之间的空隙都各不相同,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信息。

条形码为管理商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就拿超级市场来说,过去,售货员得记住成百上千种商品的价格,卖出商品时得手工输入名称、价格,然后由计算机计算出总价。这样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容易出差错。现在,有了条形码,售货员只要将条形码对着与计算机相联的“条形码阅读器”扫一下,商品的名称、价格等就输入计算机,又快又准确,还能根据需要,随时变动商品的价格———只要改动存储在计算机里的数据库就行了。

现在,条形码正在超级市场、医院、图书馆、书店等现代化管理中大显身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 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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