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商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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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商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福州中汇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5 08:10:51

福州条码标签不仅可以用专业的条码机打印,也可以用普通打印机进行打印。只需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置好一个标签尺寸及内容后,就可以选择打印机进行打印,其余的排版交给软件来实现。接下来演示一下具体的操作方法:打开条码打印软件,点击新建,弹出文档设置对话框,在文档设置-打印机及纸张类型中,打印机选择普通打印机,纸张选择A4纸。点击下一步,设置标签行列,行数为10,列数为4。点击下一步,设置页面边距。上下左右边距各为4。点击下一步,设置标签尺寸及间距。标签尺寸为49*27.1,水平、垂直间距各为2。再不设置起始位置及方向、画布及边线的情况下,直接点击完成。

然后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中,条码类型默认为code128,在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随机生成,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设置生成长度,这里设置生成长度为10,点击编辑-确定。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预览没有问题的问题,可以直接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以上就是用普通打印机打印条码标签的步骤,前提是电脑上需要安装对应的打印驱动,打印驱动安装正确,打开条码打印软件,软件会自动检测到打印机。在软件中选择对应的打印机,可以直接连接打印机打印。

金属福州条码识读距离为0.3m~5m;最窄条码宽度可达0.2mm;金属条码签的厚度为0.06~0.20mm,重量轻、其韧性高于纸码,而可弯曲度与纸质条码签一样,能承爱一定力的外物对它的搓揉和碰击,而不影响其识读效果。在生产时可制成连号流水码或各种不同内容的条码签。

金属条码签耐腐蚀、耐高低温(-40℃~200℃),抗风、雨、雪侵蚀和日晒,寿命长达15-20年,是目前唯一能在户外环境下长期使用的薄韧型条码。金属条码可采用常用的激光扫描器识读,也可采用CCD、笔式描器或槽式识读器来识读。金属条码系统能广泛应用于自动控制、检测、自动化管理,如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上用于登记、收费、防盗等;用于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武器弹药、军事仓库的管理系统;重要证照、信用卡的保密登记及管理。

在防伪领域、由于金属条码制作的独特设备与复杂工艺,难于仿造、复制;同时,该技术不同于其它通用技术,它是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立项的专利垄断技术,故不易流失。金属条码可根据用户需要而变化条码内在信息,赋予每条金属码签不同的内容,无法破译。将金属条码签粘贴于物体表面,在打假防伪中,不但从直观视觉可以区分未带金属条码的仿冒产品,还可从自动识别这一技术确认内在信息加以鉴别,使执法者和消费者都十分方便的分辨仿冒伪劣产品。

金属条码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被评价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新产品。

福州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数据库,如果需要批量打印EAN13条形码的话,可以把条码数据保存到txt文本或者excel表中,导入到条码打印软件,这样就可以快速批量生成条形码了,下面以导入TXT文本为例,为大家演示下具体的操作方法: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数据库设置按钮,弹出数据库设置对话框,点击添加,选择要导入的数据类型(TXT文本数据源(文件)),根据提示点击浏览-测试连接-添加-关闭。

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中,设置条码类型为EAN13。在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点击编辑,即可出现对应的内容。设置好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预览没有问题话,可以直接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也可以输出PDF文档、TIF文档、图片等,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打印。

《商品福州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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