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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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福州中汇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1 08:01:18

条形码标志是专供计算机识读的商品信息。福州条形码迅速普及的原因,除了条码技术是现代化商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之外,还因为条码标志对商品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装潢作用。笔者在此谈谈条码标志对商品包装装潢效果的十大影响。

条形码标志是专供计算机识读的商品信息。我国从最初引进并在少数商品上使用,到今天出现在繁多的商品上,只经过了七、八年时间。条码迅速普及的原因,除了条码技术是现代化商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之外,还因为条码标志对商品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装潢作用。笔者在此谈谈条码标志对商品包装装潢效果的影响。条码、条码软件。

一、使商品包装装潢增加了时代感追逐时代潮流,是大众消费心理的一种表现。由于条码标志是一种带有强烈时代感的图形符号,它在商品包装装潢上的应用,无疑成了这些消费群体青睐的对象。

二、适应消费者好奇心理好奇心理人皆有之。带有条码标志的商品最初出现在市面上时,曾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好奇,消费者在好奇心驱使下产生购买动机,从而使这些商品顺利地打开销路,占领市场。

三、适应消费者的“择视心理”在日常生活中众多事物中,人们的目光总是最先看见那些熟悉,最容易识别的东西。这些东西最容易引发人们的兴趣与冲动,关注与反馈,亲近感和愉悦感,这就是“择视心理”在起支配作用。在琳琅满目的商品海洋里,带条码标志的商品总是比不带条码标志的商品销得快,也是“择视心理”的作用。

四、独特的表现个性与装潢图案形成鲜明的审美对比条码标志图形符号以它齐整一致、疏密均衡、单色而不显得单调的外观在色彩艳丽的包装装潢氛围中显得更为引人注目。这种线条与画面的和谐令消费者看后感到赏心悦目,百看不厌。

五、为包装装潢增加了知识趣味热爱学习,不断获得各种知识是人类的天性。条码标志应用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面后,客观上起到了传播知识的作用。不少的消费者从接触带条码标志的包装品开始,知道了电子计算机在商业上的用途,知道了超级商场,知道了信息处理。所有这些,使带条码的包装装潢也显得“趣味盎然”。

六、为装潢提供了新的表现方法条码标志应用在包装装潢上的效果,容易使人联想到人在大自然环境里漫游时,常常因发现一鳞半爪,一片枝叶的小东西驻足沉思的情形。条码标志虽小,但它在包装装潢上又增加了一个令人注目的内容。条码标志的增加,也为包装装潢花色品种的不断推陈出新,装潢构图的韵味设计、色调运用的视觉效果,汉字、字母、图案的交错呼应等方法的运用提供了新的表现方法。

七、使人朦胧地联想到人们喜爱的某些美好事物从条码标志联想到某些美好事物也许只是消费者见到带条码标志的包装装潢时脑海中的一个闪念,一个刹那,一个思维的截面,是脑海中的朦胧反射。看到条码标志时,消费者容易在脑海中朦胧地和人类的直率、正义、朴素、智慧、平稳、含蓄、严谨、精致、时髦、现代这些品质、情操相连系。

八、使包装装潢的设计有了更多的设计思路搞过包装装潢的人都有这样一个体会,包装装潢作品不能搞得太花俏,也不能搞得太平淡。所以,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设计就成了包装装潢工作追求的目标。而条码标志图形在装潢中的参与,使装潢设计的方案得到延伸。由于条码标志从美学效果上看,不媚俗、不平淡,为整体装潢效果增色不少,设计工作者在整体构思设计、色块效果对比、内容安排平衡、冷暖参差晖映等方面的技巧运用上思路更宽。

九、符合市场经济社会生活快节奏的特点快的工作节奏和生活节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一个显著特点。条码标志无论是在实际技术用途的信息传递中,还是用在包装装潢上给消费者的心理感觉,都是迅速的,快捷的。条码标志从图形上看。其齐整一律、疏密呼应、均衡平稳、紧凑有序的内涵表现完全与现代生活的高效率,快节奏相适应。

十、使包装装潢更符合“简、明、精、新”的现代艺术精神。评价一个事物是否符合现代艺术精神的标准只能是艺术法则和艺术规律自身。条码标志图形的齐整划一和条符之间有序排列的效果使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完全符合简捷、明快、精致、新颖的现代艺术精神。

条码标志虽然不是主观设计的艺术品,但它在客观效果上却好象是经过艺术大师的艺术构思和艺术概括而成的艺术作品,再加上装潢图案的衬托,其现代风格更为突出。商品的包装也因为增加了条码标志图形,显得更为美观,内容更为丰富。可以说,条码图形和商品包装装潢两者是“相得益彰”。

一般来说生产制造、零售、仓储物流等对标签用量大的行业都离不开福州条形码标签打印,但是当标签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条码标签无法被条码扫描器扫描时,除了考虑到扫描器的故障原因外,还要考虑到打印出的条码是否是有问题的,所以条码标签打印我们需要注意如下五点事项排除因素:

(1)条形码颜色条形码颜色是影响扫描器正常识读的因素之一。常规条码扫描器光源设置一般为波长630~700nm的红光光源,射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条码表面,所起到的反射效果也不同。其中黑色可吸收红光,而白色对红光完成反射,因而用户打印条形码大多采用白色标签、黑色碳带。由于部分用户对包装视觉效果有特殊要求,也有选择其它颜色搭配,这里友情提示:条码打印及印刷应注意根据颜色的性质进行搭配,通常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有黄、橙、红、浅棕等;而黑、绿、紫、青色等,对红光反射率较低。

(2)打印介质类型条形码打印介质的颜色、不透明度和光泽度如何,对条码的识读有一定的影响。当条码识读时,扫描光源一般是以45°角入射,而反射光采集角为15°,若反射光超过15°范围时,就无法收集到反射光信号,所以要求打印介质具有良好的光散射特性,而不能出现镜面反射。

(3)条形码打印质量条码的黑白线条是扫描识读的信息源,打印效果应清晰完整、无明显残缺及溢墨现象。条码打印时,若条形码出现细微残缺及溢墨现象,可以判定打印质量不好,但性能较好的扫描器还是可以识读出来的;若如果是条形码疵点及污点范围较大,甚至是打印残缺或超出了标签的边界,则说明该条码已无法识读,建议检测打印条码的设备。

(4)条形码缩放比例部分长条形码受条码标签宽度的限制,必须缩小比例才能完整的打印,这时或将导致普通低精度扫描器无法识别密度排列很高的条形码,从而引发扫描器和条码打印内容不匹配的问题。编者建议打印前,用户先打印数据内容不长的条码标签检测扫描设备的适用性。

(5)条形码码制类型通常市面上通用的码制为code128,code39,code93,EAN-13等,如果打印的码制不在这个范围内,则需开启条码扫描器的其他码制的扫描功能。从2000年至今,相继与Zebra,Postek,TEC,TSC等条码标签打印机厂商进行合作,同时提供标签碳带耗材和打印机的维修等技术服务,解决了广大客户遇到的条码标签打印问题,在此向读者朋友分享多年来的经验总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福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条形码的识别原理

要将按照一定规则编译出来的条形码转换成有意义的信息,需要经历扫描和译码两个过程。物体的颜色是由其反射光的类型决定的,白色物体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则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所以当条形码扫描器光源发出的光在条形码上反射后,反射光照射到福州条形码扫描器内部的光电转换器上,光电转换器根据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根据原理的差异,扫描器可以分为光笔、CCD、激光三种。电信号输出到条码扫描器的放大电路增强信号之后,再送到整形电路将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白条、黑条的宽度不同,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同。然后译码器通过测量脉冲数字电信号0,1的数目来判别条和空的数目.通过测量0,1信号持续的时间来判别条和空的宽度。此时所得到的数据仍然是杂乱无章的,要知道条形码所包含的信息,则需根据对应的编码规则(例如:EAN-8码),将条形符号换成相应的数字、字符信息。最后,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物品的详细信息便被识别了。

条形码的扫描

条形码的扫描需要扫描器,扫描器利用自身光源照射条形码,再利用光电转换器接受反射的光线,将反射光线的明暗转换成数字信号。不论是采取何种规则印制的条形码,都由静区、起始字符、数据字符与终止字符组成。有些条码在数据字符与终止字符之间还有校验字符。

▲静区:顾名思义,不携带任何信息的区域,起提示作用。

▲起始字符:第一位字符,具有特殊结构,当扫描器读取到该字符时,便开始正式读取代码了。

▲数据字符:条形码的主要内容。

▲校验字符:检验读取到的数据是否正确。不同编码规则可能会有不同的校验规则。

▲终止字符:最后一位字符,一样具有特殊结构,用于告知代码扫描完毕,同时还起到只是进行校验计算的作用。

为了方便双向扫描,起止字符具有不对称结构。因此扫描器扫描时可以自动对条码信息重新排列。条码扫描器有光笔、CCD、激光三种

▲光笔:最原始的扫描方式,需要手动移动光笔,并且还要与条形码接触。

▲CCD:以CCD作为光电转换器,LED作为发光光源的扫描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现自动扫描。并且可以阅读各种材料、不平表面上的条码,成本也较为低廉。但是与激光式相比,扫描距离较短。

▲激光:以激光作为发光源的扫描器。又可分为线型、全角度等几种。

线型:多用于手持式扫描器,范围远,准确性高。

全角度:多为卧式,自动化程度高,在各种方向上都可以自动读取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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