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条形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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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福州中汇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1 08:07:59

标准中零售商品编码的代码结构之一如下:

13位代码结构

商品福州条码常见结构之一为13位数字代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三部分组成,分为四种结构。

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由7~10位数字组成,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

厂商识别代码的前3位代码为前缀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为690~699。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分配给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的前缀码可登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如法国300~379、德国400~440、英国500~509,前缀码可用作进口商品产地参考。

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由5~2位数字组成,一般由厂商编制依据具体商品种类自行编制,也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编制。

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用于检验整个编码的正误。

条形码的识别原理

要将按照一定规则编译出来的条形码转换成有意义的信息,需要经历扫描和译码两个过程。物体的颜色是由其反射光的类型决定的,白色物体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则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所以当条形码扫描器光源发出的光在条形码上反射后,反射光照射到福州条码扫描器内部的光电转换器上,光电转换器根据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根据原理的差异,扫描器可以分为光笔、CCD、激光三种。电信号输出到条码扫描器的放大电路增强信号之后,再送到整形电路将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白条、黑条的宽度不同,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同。然后译码器通过测量脉冲数字电信号0,1的数目来判别条和空的数目.通过测量0,1信号持续的时间来判别条和空的宽度。此时所得到的数据仍然是杂乱无章的,要知道条形码所包含的信息,则需根据对应的编码规则(例如:EAN-8码),将条形符号换成相应的数字、字符信息。最后,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物品的详细信息便被识别了。

条形码的扫描

条形码的扫描需要扫描器,扫描器利用自身光源照射条形码,再利用光电转换器接受反射的光线,将反射光线的明暗转换成数字信号。不论是采取何种规则印制的条形码,都由静区、起始字符、数据字符与终止字符组成。有些条码在数据字符与终止字符之间还有校验字符。

▲静区:顾名思义,不携带任何信息的区域,起提示作用。

▲起始字符:第一位字符,具有特殊结构,当扫描器读取到该字符时,便开始正式读取代码了。

▲数据字符:条形码的主要内容。

▲校验字符:检验读取到的数据是否正确。不同编码规则可能会有不同的校验规则。

▲终止字符:最后一位字符,一样具有特殊结构,用于告知代码扫描完毕,同时还起到只是进行校验计算的作用。

为了方便双向扫描,起止字符具有不对称结构。因此扫描器扫描时可以自动对条码信息重新排列。条码扫描器有光笔、CCD、激光三种

▲光笔:最原始的扫描方式,需要手动移动光笔,并且还要与条形码接触。

▲CCD:以CCD作为光电转换器,LED作为发光光源的扫描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现自动扫描。并且可以阅读各种材料、不平表面上的条码,成本也较为低廉。但是与激光式相比,扫描距离较短。

▲激光:以激光作为发光源的扫描器。又可分为线型、全角度等几种。

线型:多用于手持式扫描器,范围远,准确性高。

全角度:多为卧式,自动化程度高,在各种方向上都可以自动读取条码。

仓库福州条码管理软件是传播、介绍、国内外先进仓库管理思想、仓库系统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专业知识平台。多年以来,我们的凝聚了国内外一大批仓储、物流企业的领导者以及移动设备技术、自动识别技术及物流管理等方面的高级软件及实施工程师。有理由相信通过我们的传播介绍能带动国内仓储、仓库、物流行业的管理进步与信息化进程1、条码采集和条码复用

建立物料编码规则可以帮助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生成和校验数据。本系统支持对货号(也称物料号、品号等)、批号(批次号)

单件号(SN系列号)进行编码规则管理。条码通常由编码组合而成。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目前可以针对货物设置条码规则,

帮助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货物条码,以及在扫描货物条码时自动解析条码内容。

2、批次管理

由于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货物条码直接复用供应商条码,不仅解决了条码的复用也可以解决公司对批次管理的需要。

互信恒科技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在条码制作功能里面添加“批号”字段,每扫描条码系统则将批次号自动添加到系统,系统其他进货、出货、报表等各大功能,都应用相应批次号对货品管理。并且系统按照计划控制的批次发货。

3、仓位管理

系统能给仓库的每个仓位编号生成对应的条码,条码枪扫描后在仓库条码管理条码系统中自动对应相应仓位信息。给仓位的管理带来极大方便。不仅减少了叉车寻找货品的时间,也提高了盘点,进货、出货等操作的效率。

4、计划管理

日常计划、JIS计划单、备件计划、换货计划以及邮件计划可以跟ERP系统实现无缝接口。保存了数据的统一和原始性。解决了手工操作易产生误差的问题。

5、条码枪直接操作入库、出库全过程

6、强大的查询引擎仓库条码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包括:供应商货品批号流转、货品综合信息查询、进货单据明细、待检品单据明细、出货单据明细查询等信息的查询功能;在基础资料管理、进货、出货、盘点调账、仓库储位等模块每一项列表无处不贯穿丰富的查询。方便操作人员快速便捷,获取即时信息。

7、丰富的报表打印功能在互信恒科技仓库条码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报表”模块,将系统产生的各种信息汇总到报表中,包括:仓库库存报表、仓库日收发存报表、仓库收发存明细报表、国产件日报表、货品收发存报表(按日期)、存货仓储费按比例设置、货品收发存财务报表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福州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定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二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四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在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资格:(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编码机构应当在接到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从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的应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制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查验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编码机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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